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 原告
- 王 瑾
- 原告
- 林士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樹基律師
- 被告
-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容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207 頁及反面),茲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614號偽證案業已於107 年12月14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2頁、第64頁至第65頁),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