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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吉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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