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王吉清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吉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