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芝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毛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簡字第46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