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台鳳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惠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判決廢棄,第二項僅請求給付60,000元,則究為請求全部廢棄或部分廢棄,上訴人應具狀陳明,倘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830元;倘請求原判決部分廢棄,應依其補正之聲明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