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 原告
- 周建廷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130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130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