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巨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芝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