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天傑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 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