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73號
- 原告
- 陳青
- 被告
- 陳左雯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本件被告將其停放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私人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鈑金烤漆刮損,而提起刑事告訴,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於審理中兩造就系爭車輛是否已經修復及賠償金額多有爭執,顯然案情較為繁雜,則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