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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若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倫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全展運通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00元,依反訴繫屬日即民國106 年11月3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30.357)計算,折合新臺幣327,856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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