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江行天有限公司間遷讓專櫃鋪位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