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 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19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