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 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19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