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824號
106年度北簡字第140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吉清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裁判費11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8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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