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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8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824號

                 106年度北簡字第140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裁判費11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8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