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切斯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朱雋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萬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