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5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乃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曉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計算式:50萬元-10萬元=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