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1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胡大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曜霆、劉潤生、劉潤群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納費,並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代位債務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次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劉曜霆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林玉京之遺產,依原告陳報劉林玉京之遺產有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及其同段462 至464 地號基地,有建物登記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10至15頁,下稱系爭房地),而劉林玉京之繼承人為劉曜霆、劉潤生、劉潤群,劉曜霆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見本院卷第3 頁),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系爭房地交易價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劉曜霆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估算約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有原告房貸預估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3頁),再按原告代位被告劉曜霆所佔之應繼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已納之4,960 元,尚應補正95,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