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5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福利王股份有限公司、徐英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