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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5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福利王股份有限公司、徐英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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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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