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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5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福利王股份有限公司、徐英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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