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藏寶
- 即被告
- 李雯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献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林藏寶、李雯娟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100,0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