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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原告
王 瑾
原告
林士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被告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207 頁及反面),茲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614號偽證案業已於107 年12月14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2頁、第64頁至第65頁),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