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9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979號
- 上訴人
-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靖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