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王吉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賴姿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