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導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晋溪間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