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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導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晋溪間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