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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台鳳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惠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判決廢棄,第二項僅請求給付60,000元,則究為請求全部廢棄或部分廢棄,上訴人應具狀陳明,倘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830元;倘請求原判決部分廢棄,應依其補正之聲明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