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柯懿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盈嘉即均潔牙醫診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