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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盈嘉即均潔牙醫診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