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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文衍正

  • 原告
    賴建廷
  • 被告
    金詠瑄即綠豆蒜啥咪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40號反 訴原 告 賴建廷 訴訟代理人 賴彥竹 反 訴被 告 金詠瑄即綠豆蒜啥咪商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李怡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訴對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訴請給付貨款等,歷經調解不成立及多次言詞辯論程序,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宣判,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於長達一年餘之審理期間均未提出反訴,卻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具狀提出反訴,其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至明,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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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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