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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家淳

聲請人
即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黃胤銓、周素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判決就聲請人起訴主張被告對聲請人張閔景誣告、於民事答辯狀中辱罵聲請人張閔景及刑事偵查庭中詆毀聲請人張閔景,且持續妨害聲請人張閔景名譽等事實均漏未為裁判,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要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4654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然就聲請人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部分,均經本院審理並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情事,且本件聲請人所指摘者,為其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有無理由及本院針對訴訟標的審判後審酌之結果,縱有漏未就其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內容逐一論述,亦與補充判決無涉,是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65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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