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 龍
徐鳳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龍、徐鳳韓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元豪等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計算式:110,000 元×2 =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