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 龍

      徐鳳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龍、徐鳳韓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元豪等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計算式:110,000 元×2 =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紅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