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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16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劉曜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六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一八號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宗內除當事人劉曜霆、劉潤生、劉潤群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債權人,因相對人為鈞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4918 號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被告,為瞭解其繼承遺產之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 年8 月15日北院隆106 司執正字第82112 號債權憑證在卷可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且本院函詢106 年度北簡字第14918 號代位分割遺產等案件之當事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及被告等劉曜霆、劉潤生、劉潤群等意見,經台新銀行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1頁),其餘則未表示,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惟上開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內關於當事人即被告劉曜霆、劉潤生、劉潤群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原僅係供本院認定其等身分關係所用,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金錢債權無何關係,涉及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為防止此等個人資料外流可能造成損害,此部分卷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