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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0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38號

原告
何依嚀
被告
陳奕舟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北投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自不適用原告所提原告與訴外人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訂立之營運管理金協議書合意管轄之約定,併予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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