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樹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3,7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