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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樹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3,7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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