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196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