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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196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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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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