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中誠即格拉齊義大利麵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