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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中誠即格拉齊義大利麵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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