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6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玲(即被告向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秀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