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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38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389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吳景仁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6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金額為6,2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2,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欠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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