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
- 原告
-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豐
- 訴訟代理人
- 郭欣翰
- 被告
- 黃俊維即特式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45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45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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