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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訴訟代理人
郭欣翰
被告
黃俊維即特式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45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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