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