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方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5號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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