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呂清吉
- 被告
- 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雄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暘工程開發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暘工程開發公司」之記載,為「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誤繕,應予以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