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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返還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原告
呂清吉
被告
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雄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暘工程開發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暘工程開發公司」之記載,為「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誤繕,應予以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 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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