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新租賃期間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即、日煬科技有限公司、吳國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日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更新租賃期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