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日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更新租賃期間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