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鳳珠

原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被告
張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爭訟事件時,雙方同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議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且被告之戶籍地亦在高雄市,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