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91號 原 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被 告 張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爭訟事件時,雙方同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議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 卷第19頁);且被告之戶籍地亦在高雄市,揆諸前揭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