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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478號

返還簽約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478號

上訴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四七八號請求返還簽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47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簽約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