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71號
- 原告
- 方永春
方秋河
方秋泉
方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發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春發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陳春發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