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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原告
    鄭正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36號原   告 鄭正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布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5,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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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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