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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
被告
周方正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為姚輝,嗣於審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迭次變更,現為李靖緯,由其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1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中,關於訴外人周方慰之債務承擔範圍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判決1件及本院114年3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另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正確記載本件案由、並由原告管理委員會及受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先前提出之委任狀不符規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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