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 原告
-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緯
- 被告
- 周方正
- 訴訟代理人
-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為姚輝,嗣於審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迭次變更,現為李靖緯,由其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1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中,關於訴外人周方慰之債務承擔範圍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判決1件及本院114年3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另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正確記載本件案由、並由原告管理委員會及受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先前提出之委任狀不符規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