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汪偉琳
相對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長贈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對本院105 年度北簡聲字第112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5 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裁定確定,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新臺幣1,000 元抗告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0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