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陳建貿
- 相對人
- 柯欐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北簡字第822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5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8,800元 由聲請人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