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陳建貿
相對人
柯欐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北簡字第822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5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8,8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