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號
- 原告
-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 訴訟代理人
-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裁定移送前來,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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