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
- 原告
-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 訴訟代理人
-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原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等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