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
- 原告
- 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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