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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原告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