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