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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

原告
黃韻婷
被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0元,其中10,000元係請求積欠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另1,920 元則係請求未依法提繳退休金之損失,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之適用。基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 1,000元-500 元=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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