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6號
- 原告
- 崔惠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新臺幣14,27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揭規定,本件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